当前位置:首页  校友之窗  校友会

安徽财经大学文学院校友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2-04 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财经大学文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为安徽财经大学文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工作宗旨:学院校友会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校友总会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学校、学院中心工作,以情感为纽带,以沟通为基础,以合作为渠道,以服务为根本,以发展为目的,以活动为载体,加强校友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校友会工作机制,加大校友资源开发力度,促进加强学校、学院与校友的联系,形成学校关心校友,校友心系母校,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本会是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和组成部分,遵循《安徽财经大学校友会章程》。文学院校友分会的工作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人数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确定。理事会可设置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

(一)会长2名,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副会长若干名,由学院领导以及优秀校友等组成。

(三)秘书长1名,由学院中层副职担任。

(四)副秘书长若干名。

(五)理事若干名,由学院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组成。

第五条 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学院校友工作年度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于每年年初和年底分别将计划和总结报送至社会合作处(校友工作办公室);

(二)积极与校友联络和沟通,掌握校友在各地的分布情况,收集、整理、更新本学院校友信息,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校友数据库;

(三)做好校友服务工作及校友返校接待工作,为校友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充分挖掘校友资源,听取校友对学校、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建议和意见,积极联系本学院校友开展捐赠工作,促进校友企业与学校、学院开展产学研合作与交流;

(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合作处(校友工作办公室)反馈学院优秀校友的信息动态、返校情况、捐赠信息及校友的建议和要求等;

(六)通过走访、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友事业发展、工作、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搭建校友互助平台,组织各方力量竭力开展切实有效的帮扶活动,促进校友成长、进步和发展;

(七)在文学院网页上建立“校友之窗”,并与校友总会网站实现链接;

(八)认真落实校友总会的各项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由校友总会组织的各类校友工作,共同做好学校校友工作。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蚌埠市宏业路255号安徽财经大学学院,邮编为233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文学院校友联谊活动,做好校友回学院聚会、参观、访问的接待协调工作

(二)加强校友与学院、校友之间在教育、经济、管理、科技、文化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

(三)积极宣传文学院,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推介学院重要成果,团结广大校友,配合学院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推荐、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等活动,共同促进学院高质量发展;

(四)鼓励、促进校友为提高学院教育教学、科研水平和改善办学条件作出积极贡献,助力学院高质量发展

(五)维护本会和校友的合法权益,积极宣传校友所取得的重要成绩,树立校友良好形象

(六)加强校友信息交流,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

(七)建设校友会网站平台,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学院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动态

(八)积极开展其他有利于校友会、学院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安徽财经大学学院学习过的学生

)曾在安徽财经大学文学院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安徽财经大学文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目前在校的文学院学生和教职员工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十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文学院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文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向本会文学院提供各类有价值的信息,支持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和发展;

(六)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七)宣传文学院的发展历史和成就,维护学院和校友声誉,支持和促进学院和校友事业的发展;

(八)遵守本会所有规章制度及补充条

第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线上、线下形式参加均可)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线上、线下形式参加均可)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线上、线下形式参加均可)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且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一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 监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校友捐赠;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海内外有识之士捐赠;

    (四)政府资助

    (学校或学院划拨的经费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四十一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本会修订的章程,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八 本章程经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本章程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