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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文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7-11 浏览次数:263

安徽财经大学文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776日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教授在治学中的主导作用,推进文学院的学科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根据《安徽财经大学关于成立学院(部、所)教授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试行)》(校党字〔2010〕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基本要求和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的教授治学的基本形式和重要平台,是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等重大治学事项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学院教授委员会依据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使决策权和审议权,对其他相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政联席会议、院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 会形成目标一致、分工协作、相互支持的关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的领导机构和基本工作机制,依据有关规定行使决策权和管理权;院务委员会是学院党政联席会的扩大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在学院民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治院重要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党政管理、教授治学、教职工民主管理三者有机联系,相互支持。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倡导“以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基本理念和追求真理、团结协作的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原则,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13人组成。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另设秘书1人。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经本人申请,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教授委员会由在职的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人员组成。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学院在职的教授或优秀中青年副教授;

(二)具有一定的参与治学管理、治学决策的能力;

(三)为人正派,作风踏实,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声誉;

(四)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全体委员同意后产生。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可由主任委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增补名单,并经教授委员会投票产生。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接受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依据本章程规定行使治学职权,承担治学职责。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学院学科发展的规划、计划;

(二)审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重要举措;

(三)审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计划,决定高层次人才引进;

(四)审定学院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方案;

(五)审议学院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专业和学位点设置及各类教研和科研发展计划;

(七)决定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度等自身建设事项;

(八)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教授委员会委员等提请决议的其他重大治学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

(九)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二)根据学院治学工作需要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议,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

(三)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或投票结果;

(四)监督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委书记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客观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接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会议、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每年向全体教授和副教授报告工作,广泛听取教授和副教授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教授和副教授的监督。同时,教授委员会也应注意收集教职工对学院治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和支持院教职工大会执委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应加强信息公开和档案建设,对一些重要决策和咨询事项,应面向全体教授和副教授通过多种方式及时通报或发布会议公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事规则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临时会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二)教授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的同一议题时,除因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因故缺席不能召开会议外,主任委员须在一周内召集会议研究;

(三)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应事先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四)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职务(岗位)聘任事项实行票决制,应达到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表示赞成方能通过;其他议题应超过到会人数一半的委员赞成方能通过;

(五)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近亲属直接相关的,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对教授委员会决定持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复议。复议的结果以表决结果为准。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教授委员会提出会议议题建议的权利;

(三)对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教授委员会议决事项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五)教授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临时会议;

(六)对教授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拥护党政联席会议的领导,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二)遵守学术道德和教师道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工作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三)严格遵守并执行教授委员会章程和有关制度;

(四)按规定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并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注意听取教职工对教授委员会及其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协助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和解决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中的问题与不足,不断提高教授委员会的决策能力与决策水平。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由他人代替参与教授委员会会议,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近亲属直接相关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经教授委员会表决并报学校批准,免除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本人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了学校声誉或权益,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退休的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不再继续担任教授委员会委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文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党政联席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教授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出,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安徽财经大学文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文学院教授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