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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文学院校友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05-19 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安徽财经大学文学院校友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为安徽财经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分支机构,由学院校友自愿结成,遵守学校校友会章程。

第三条  本分会遵照校友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联络海内外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学校和学院的联系,增强学校和学院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激励广大校友继承和发扬安财精神,为学校和学院的改革、发展,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安徽财经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的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宏业路255号安徽财经大学学院,邮编为23304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搭建交流平台,加强校友联络,开展校友活动,宣传提升学校和学院社会影响,助力校友成长,服务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一)制定本学院校友工作年度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于每年年初和年底分别将计划和总结发送至社会合作处(校友与教育基金工作办公室)。

(二)积极与校友联络和沟通,掌握校友在各地的分布情况,收集、整理、更新本学院校友信息,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校友数据库。

(三)做好校友服务工作及校友返校接待工作,为校友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充分挖掘校友资源,听取校友对学校、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建议和意见,积极联系本学院校友开展捐赠工作,促进校友企业与学校、学院开展产学研合作与交流。

(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合作处(校友与教育基金工作办公室)反馈学院优秀校友的信息动态、返校情况、捐赠信息及校友的建议和要求等。

(六)通过走访、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友事业发展、工作、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搭建校友互助平台,组织各方力量竭力开展切实有效的帮扶活动,促进校友成长、进步和发展。

(七)在本学院网页上建立“校友工作”栏目,有条件的也可以建立学院校友工作网站,并与校友总会网站实现链接。

(八)认真落实校友总会的各项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由校友总会组织的各类校友工作,共同做好学校校友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分会对“校友”的界定以校友会章程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分会的会员应符合以下情况:

(一)本学院的校友是学院校友分会的当然会员;

(二)非本学院、但从事与本学院专业相关性强的工作的校友,经本人申请、学院校友分会同意,或分会邀请、本人同意,可以成为本学院校友分会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应当拥护《安徽财经大学校友会章程》,认可和遵守《安徽财经大学文学院校友分会章程》,自觉维护学校以及学院的声誉及相关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为学院的改革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分会实际需要适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分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分会实际需要适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分会会长由文学院院长担任,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会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由学校和校友会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和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有权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检查本分会的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三)对负责人和理事进行监督,不得有损害本分会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分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校友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友会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